第三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