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中的房屋,投入使用前应当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既有房屋改造为应急建筑或者场所的,应当在改造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及抗震情况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进行改造和验收。使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情况的日常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