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房屋使用安全事项。房屋使用安全事项内容包括:房屋的竣工时间、设计工作年限、规划用途、楼(屋)面设计荷载、承重墙、抗震、主体结构布置情况、白蚁防治及房屋使用维护要求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