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联合排查整治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