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医正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禁止从事蒙医正骨执业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