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