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