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十日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相关资料。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