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