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三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三十二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应当全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案人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