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应当全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

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案人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