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无障碍建设的指导和推进工作,推动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设施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和使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各类景区、酒店、宾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农牧、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金融管理、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配合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无障碍设施管理人履行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