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学科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无障碍设施、设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加强有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