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新建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改建具备条件的既有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出示残疾人证。
对无障碍停车费用给予优惠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