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大型居住区、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的坡道或者电梯、升降平台等。

城市主干路、中心区、主要商业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人行道路口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缘石坡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应当合理设置道路护栏和出入口隔离物,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行。

各类无障碍设施应当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