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互相配合工作机制,使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与周边无障碍环境有效衔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