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丽江人大网、市级主要媒体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