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