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