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