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未能在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有关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