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和科技伦理前瞻性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