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