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充日报和南充人大网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