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