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