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八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论证、听证、评估报告、条文依据等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其法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法规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其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废止的必要性和理由依据,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