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