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合理安排立法进程。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