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