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