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