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