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调研、起草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