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八条有效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