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