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使用大桥水库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大桥水库工程用水户供水价格执行省物价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
农业灌溉水费按实际灌溉面积(亩)计收。农业水费的征收由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成立的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向供水单位足额缴纳。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返还水费,用于管理、维护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照用水户取水设备的取水能力计量收取。
超计划的用水,应当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