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在水资源保护、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