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