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