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