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