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