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