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