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