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