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涉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