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规范开展水质检验,并定期公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将水质全分析检验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住建和水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