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规范开展水质检验,并定期公示。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将水质全分析检验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住建和水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