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城中村改造意愿征询、改造计划申报、规划编制审批和补偿安置等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欺诈、胁迫;(二)侵犯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三)伪造或者变造数据、文件;(四)散布虚假信息;(五)受贿、行贿;(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