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