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中村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且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