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