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和利益调整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暂缓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对地方性法规案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