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